《合同法》的立法经验 《合同法》的立法阅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自 1999 年 10 月 1 日施行至今已经 10 年了
10 年来,《合同法》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不行替代的作用,充分说明它是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需求,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展的基本法
《合同法》之所以成功,笔者认为最根本的缘由是得益于以下两条立法阅历
第一,《合同法》立法指导思想正确
《合同法》立法始于1993 年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是与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相适应的,应当说它们对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进展起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自 1992 年确立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这三部合同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进展的需要
这主要表如今:一是三部合同法分别适用于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技术合同,三部合同法相互间存在不协调甚至抵触的现象,割裂了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技术市场与其他商品市场的关系,而市场交易应适用统一的交易规章;二是三部合同法内容重复,而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又较为概括,缺乏法律规范合同关系基本的规章和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于实践中消灭的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状况,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和相应规定;四是对于社会经济生活中消灭的新合同种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调整
因此,依据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自1993 年 10 月开头了《合同法》立法工作
1993 年 10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专家研讨会, 7 位专家参加商量 并提出了《中国合同法立法方案》,从今开头了制定统一《合同法》的立法工作
1995 年 1 月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