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阻却事由立法完善研究【摘要】我国刑法领域对犯罪阻却事由的研究,在理论上未形成体系对之加以系统的阐述和完善,在立法上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
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立法规定,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其他排除违法性的事由不但在立法上尚未空白,在学术研究中也是众说纷纭,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
究其根源,抑或在于传统刑法理论的构成要件学说,使阻却事由的立法受限
本文试图通过查找并整合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对犯罪阻却事由进行较为详尽的剖析,进而在借鉴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阻却事由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刑法构建较为完善、体系的犯罪阻却事由立法有所裨益
【关键词】:犯罪阻却事由;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超法规阻却事由;完善前言刑法的终极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非为了单纯地打击犯罪
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实践,认定犯罪通常重于排除犯罪,这源于受刑法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强调“入罪”,忽视“出罪”
若一味的强调“入罪”便与刑事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不利于刑法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
而犯罪阻却事由恰是承载了刑事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只因当前我国传统“入罪”意识仍占据主导地位,使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没能充分显现其价值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更加重视和保障人权,这不仅是一种理念的进步,更是现实的需要
因此,研究犯罪阻却事由,探讨建立较为完善的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体系具有迫切性,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犯罪阻却事由概念辨析目前我国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研究,还是处于较为模糊和混乱的状态
单就称谓而言,排除犯罪的事由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统一的称谓,存在诸如“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合法损害行为”等多种叫法
称谓的多种多样源于研究角度的差异性,这也体现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理论研究的多样性及零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