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批准:刘胜祥 审核:孟肇晟 初审:张金刚 编制:李德军 二 0 一四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 一般事项 第三条 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施应完好可用
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 、“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
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
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 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
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 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 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
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民发出报警,通过该系统能及时向电厂内部和周边群众进行紧急疏散,避免事故扩大
第七条 氨区应设置二个及以上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以利于危险情况下作业人员的安全疏散
第八条 氨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熟悉系统,熟悉液氨物理、化学特性和危险性,并经考试合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等部门的规定做到持证上岗
第九条 进入氨区应履行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非运行值班人员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许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运行值班人员监护下方可进入
氨区的大门进出后应随时关闭并上锁
第十条 氨区30m 范围内属于静电导体的物体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