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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新环监发[201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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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自治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管理,指导和规范全疆开展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确保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制定自治区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实施办法)。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 编制依据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国发(2007)36 号)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 28 号)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 号) (四)《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环发〔2009〕88 号) 二、有效性审核定义和适用范围 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是指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发布的标准、规范等对自动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的监督考核,确定自动监测设备能否正常运行。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所提供的实时监测数据,即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国控、区控重点污染源和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统称为重点污染源企业)。 三、 审核组织及职责 (一)审核组织 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全区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 自治区环保厅监测监察处负责组织,总量处、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监控中心等部门参与,组成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审核小组。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审核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各地州市环保局作为环保责任部门负责组织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监控等部门对辖区重点污染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有效性审核。 (二)审核职责 1、自治区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地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其中自治区直征企业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承担。 2、自治区重点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后,其正常运行提供的监测数据在三个月内认定为有效数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运行一个季度后,各级责任环保部门必须组织进行监督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比对监测、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设备运行情况现场核查等。监督考核为每季度一次,考核结果将由环境监察部门正式通知污染源企业。 3、重点污染源企业应对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负责,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 1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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