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 我县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年都有各种自然灾害不同程度发生
为进一步完善救灾工作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机制,增强救灾工作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救灾工作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救灾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部门分工、密切配合、社会动员”的救灾工作机制,共同完成救灾工作任务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马山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地震、地质、生物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
二、自然灾害的分级标准 根据国务院的分类标准,及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过程、性质,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
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规定其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灾害(Ⅰ级): 1 、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江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
2 、特大暴雨等极端天气气候影响 5 0 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 3 0 人以上死亡,或 5 0 0 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3 、造成 3 0 0 人以上死亡,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或发生在人口较稠密区7
0 级以上地震
4 、因山体崩塌、滑坡等灾害造成 3 0 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 0 0 0 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或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 0 0 0 人以上
5 、造成 3 0 人以上死亡的森林火灾或造成严重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 1 0 0 0 公顷、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的火灾
6 、产生特别重大社会影响的自然灾害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