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事关系(包括商事关系)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即构成涉外民事关系:(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各方均为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或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履行的某项义务;(3)作为民事关系的内容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外国
它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遗产继承关系等
法律冲突是怎样产生的
法律冲突是指涉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国家的民事关系,因它们的民事法律规定各不相同,却都要求对该民事关系进行管辖或适用,从而造成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或抵触
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产生法律适用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赋予外国人在内国平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并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 所涉外国法的域 外效 力
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方法
答 :各国最 早 采 用解 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问 题 的办 法是通 过 冲突规范来 制 定各种 不同性 质 涉外民事关系应 适用的法律
但 是,这 种 解 决 途 径 只 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 一个国家的法律,而没 有直 接 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只 起 到 “间接 调整”的作用
另 一种 解 决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途 径 ,就 是有关国家通 过 国际条 约 ,制 定一些 统 一的实体规范,将 彼 此 在民、商法的分 歧 统 一起 来 ,并供 缔 约 国的当事人直 接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之中,从而消 除 法律冲突,避 免 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选 择
国际私法主权原则 和平等互 利原则 的基 本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