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要 约 失 效 的 原 因 。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简述合同生效 的 要 件。 (1)订约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标的必须确定和可能,具有履行实现的可能性。 6.简述无效 合同的 种类。 (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7.简述可撤销合同的 种类。 (1)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 显示公平的合同; (3) 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 (4) 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8.简述效 力未定合同的 种类。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 (2) 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 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4) 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合同。 9.简述合同的 履行的 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 货 币 的,在 接 受货 币 一 方 所 在 地履行;交 付 不动 产的,在 不动 产所 在 地履行;其 他标的,在 履行义务 一 方 所 在 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 人可以随 时履行,债权人也 可以随 时要求履行,但 应当给对方 必要的准备 时间 。 (5)履行费 用 的负 担 不明确的,由 履行义务 一 方 负 担 。 10.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不安 抗 辩 权是 指在 双 务 合同中 ,应当先 履行债务 的当事人在 有确切 证 据 证 明后 履行债务 的当事人在 订约后 丧 失 或者可能丧 失 履行能力时,可以中 止自 己 的履行。 适 用 条 件 为:(1)后 给付 义务 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 降 ; (2)后 给付 义务 人未提 供 适 当担 保 ; (3) 先 履行义务 人负 有通知和举 证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