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标准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
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 物业管理工程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工程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工程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纳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 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效劳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以下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 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根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