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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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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规定一、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标准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根本原那么〕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 物业管理工程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照本暂行规定进行物业管理工程招标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物业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工程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纳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第六条〔招标组织〕 招标人可组建招标工作小组,也可委托咨询效劳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具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并按以下规定组建: 〔一〕招标人是新建住宅建设单位或相关物业产权人的,其法人代表〔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招标工作小组;已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参加招标工作小组。 〔二〕与招标物业相适应的经济、技术和管理人员占招标工作小组成员总数的 50%以上。 第七条〔招标文件〕 招标人或者其组建的招标工作小组应当编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物业管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工作小组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联系方式; 〔二〕物业根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绿化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数,建筑结构,公建配套设施,主要设备设施,物业档案〔含施工或竣工图纸〕,出售情况,入住率等; 〔三〕委托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四〕物业管理用房的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质与条件;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考察物业的时间; 〔八〕投标书密封要求和送达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方式; 〔九〕开标、询标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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