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第 1 篇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的条款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
在国际范围内邀请提交对此类服务的建议书时,这些条款被推举通用于投资前讨论、可行性讨论、设计与施工管理、项目管理
此文本代替了以前发行的三种文件,即:IGRA1979D&S,IGAR1979PI,IGRA1980PM
这些条款同样适用于国内的协议书
在编制过程中认识到,虽然有许多条款是普遍适用的,但有些条款则须考虑要履行服务的环境和地区而作必要的变更
它们将一起编入构成协议书的文件中,被称为第一部分--标准条件的通用条款已被编排在本文件中
由条款的相应顺序编号把标准条件与被称为第二部分的特别应用条件相联系起来,这样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共同构成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的条件
第二部分的内容必须专门拟定,以适应每一单独的协议书和服务类型
应将必须完成的第二部分的内容刊印在活页纸上,以便在增编附加条款时可将其撤换
FIDIC估计不久将出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该书将包括对标准服务协议书条款的解释以及对编制附件A及C的注释
使用者参阅FIDIC的其他出版物也可能是有益的,如: --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 --根据能力进行选择 --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 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____年__月__日由______为一方与_____为另一方签订
鉴于业主欲请咨询工程师履行某些服务,即_____并已接受咨询工程师为履行该类服务所提出的建议书
兹就以下事项达成本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中分别给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条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协议书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中标通知书; 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 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