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人事考核制度(以下称“制度”)的目的是以职能职务等级制度为基础,通过对职工的能力、 成绩和干劲的正确评价,进而积极地利用调动、调配、晋升、特殊报酬以及教育培训等手段,提高每个职工的能力、素质和士气,纠正人事关系上的偏差
第二条 适用范围 这一制度适用于被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确定下来的职工
第三条 种类 人事考核(以下称“考核”)按考核的目的进行分类实施,注:过去的人事考核,只限于在本职工作方面发挥能力,然而,在这里能力主义观念出发,加上了开发能力,工作调动,岗位调配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通过考核工作中的面谈等手段是可以做到的
第四条 考核的结构 考核由成绩考核、能力考核以及态度考核三方面构成
第五条 考核者 (一)考核者原则上是被考核者的顶头上司,考核者又分为“第一次考核者”和“第二次考核者
(二)考核者与被考核者接触时间因工作调动、变迁而不足考核所规定的期限时,按下 列规定处理: 1
如果是奖励资格认定,不满( )个月时; 2
如果是提薪或晋升资格认定,不满( )个月时,按前任考核人员的意见行事
第六条 被考核者 被考核者是指适用于职能职务等级制度的所有职工
但下列人员除外: (一)如果是奖励资格认这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者之列; (二)如果是晋升、提薪方面的考核,考核期限不满( )个月者,以及退休人员,不在被考核之列; 第七条 调整及审查委员会 考核结果原则上不予调整,只有被认为有必要保持整个企业平衡时,才设立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和调整
在这种情况下,由人事部长对一般职工、中间管理层人员的考核工作作出最后裁决;由负责人事工作的经理对高层管理者的考核,作出最后裁决
即使如此,奖励方面的考核工作,一般不予调整
第八条 考核方式 考核依据绝对评价准则,进行分析测评
但是,在提薪考核方面,附加自我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