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持有效机票乘坐合法民航客运班机的旅客,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合法团体或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 知 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 批注 。对因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 生 的法律 纠 纷 ,保险人不承担 任 何 责 任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应由其监 护 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残 疾 及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 另 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 疾 及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 任 第五 条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 间 内 ,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保险人按以下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 任 在保险期 间 内 ,被保险人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 事故发 生 之日 起 180日 内 以该 次 意外伤害为直 接 原 因 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所 载 该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 终 止 。 被保险人因 遭 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 该 事故发 生 日 起 下落 不明,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