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 2 2 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 2 2 .5 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 1 1 2 .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 2 .5 度内分别显示。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船舶长度为 8 0 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在 1 3 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 7 .5 度内显示。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 1 8 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9 0 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 6 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 50 至 70 闪次。船舶长度小于 1 2 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 5 0至 7 0 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 2 2 .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 2 .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 6 7 .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白光,装于桅杆顶端。水平照射角度 3 6 0 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在白天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也可以显示有关号灯。在显示号灯的时间内,凡是可能与规定号灯相混淆或者减弱其显示性能的灯光,均不得显示。号灯应当显示在最易见处,并符合内河避碰规则的技术要求,除内河避碰另有规定外,几个号灯,号型组成一组时,均应当垂直显示。 在航的机动船、船队、工程船、海巡艇、航标艇、危险货船应按下列要求显示船舶号灯。 一、 在航的机动船 除另有规定外,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光尾灯一盏。船舶长度为 5 0 米以上的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