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灯包括:桅灯、舷灯、尾灯、船首灯、环照灯、闪光灯及桅顶灯等
其中布臵的要求如下: 桅顶:安臵在船舶的桅杆上方或者首尾中心线上方的号灯,在 2 2 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正横后 2 2
5 度内显示
舷灯:安臵在船舶最高甲板左右两侧的左舷的红光灯和右舷的绿光灯,各自在 1 1 2
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各自一舷的正横后 2 2
5 度内分别显示
舷灯遮板向灯面,应当涂以无光黑漆
遮板的高度至少等于灯高
船舶长度为 8 0 米以上的驳船,应当在船首、尾部分别设臵红、绿光舷灯
尾灯:安臵在船尾正中的白光灯
在 1 3 5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一舷 6 7
5 度内显示
桅灯的高度应当尽可能与舷灯保持水平,但不得高出舷灯
船首灯:是指安臵在被顶推驳船首的一盏白光灯,在 1 8 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其装臵要使灯光从船舶的正前方到每一舷 9 0 度内显示,但不得高于舷灯
环照灯:3 6 0 度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红绿闪光灯:是安装在舷灯上方左红、右绿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 50 至 70 闪次
船舶长度小于 1 2 米的机动船也可以用红绿光水电筒代替红、绿闪光灯,但应当保持灯光明亮,颜色清晰分明
黄闪灯光:安臵在快速船桅杆上的黄闪光环照灯,其频率为每分钟 5 0至 7 0 闪次
红绿光并合灯:安装在桅灯的位臵,分别从船舶的正前方到左舷正横后 2 2
5 度内显示红光,到右舷正横后 2 2
5 度内显示绿光,从船舶的正后方到每弦 6 7
5 度内显示白光的并合灯
桅顶灯:也称“锚灯”
白光,装于桅杆顶端
水平照射角度 3 6 0 度,环照
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落到日出期间都应当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