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12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海、河各航区及远洋300总吨位(GT)以上的货船、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以及368kW(500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业船在开航前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规则
1.2 本标准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1.3 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在开航前的检查和填写作如下规定: a. 由国内或国外启航(一个航次的开航港)以及在远程航线上航行的远洋船舶在每航次开航前48h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按附表A填报
b. 由国内或国外启航的短线远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个月)和在国内Ⅱ类、Ⅲ类航区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开航前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
c. 长江及内河船舶,每季度头十天在开航前,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开机检查并按附表B填报
2 一般要求 2.1 凡出航船舶,在开航前一律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通电开机检查,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个别项目可以免检
2.2 对通信与导航设备所用的船电和蓄电池的网络、负载、开关和熔丝的位置,必须了解清楚
2.3 检查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和设在其门旁和工作台旁的开关应正常有效
2.4 确认无线电室与驾驶室的双向呼唤或声话通信系统能正常使用
2.5 开航前必需对装有同心秒针和静默时间标志的时钟进行校准,其误差不大于UTC±20秒/日
2.6 对中、高频无线电接收设备的键控中断前端保护电路的结构特点必须熟悉,其功能应正常
2.7 规定的仪表、工具、移动照明灯和通信与导航设备必要备件应齐备
2.8 规定的通信与导航业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