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拖 轮 安 全 检 查 及 缺 陷 处 理 1、 禁 止 离 港 原 则 ( 滞 留 ) 1.1 船 舶 未 具 有 有 效 证 书 和 文 件 : 1.2 船 舶 未 按 规 定 配 备 足 够 的 合 格 船 员 ; 1.3 船 舶 未 能 在 未 来 的 航 程 中 安 全 航 行 ; 1.4 船 舶 未 能 安 全 地 进 行 机 舱 操 作 和 维 持 正 常 的 推 进 急 操 舵 ; 1.5 船 舶 未 能 具 有 在 船 上 任 何 部 位 进 行 有 效 的 消 防 能 力 ; 1.6 船 舶 未 能 具 有 安 全 迅 速 有 效 的 救 生 ( 助 ) 能 力 ; 1.7 船 舶 未 能 有 效 防 止 水 域 污 染 ; 1.8 船 舶 未 具 有 足 够 的 稳 性 和 水 密 性 ; 1.9 船 舶 未 能 在 遇 险 情 况 下 进 行 有 效 的 通 信 联 络 ; 1.10 如 果 对 上 述 项 目 的 判 断 得 出 的 结 论 是 肯 定 的 , 应 考 虑 所 发 现 的所 有 缺 陷 , 对 船 舶 实 施 禁 止 离 港 。 某 些 不 太 严 重 的 缺 陷 组 合 起 来 也 可能 构成对 船 舶 的 禁 止 离 港 。 1.11 如 果 船 舶 在 航 行 、 停泊、 作 业过程 中 遭受意外损伤, 虽然后果足 以达到被禁 止 离 港 的 条件 , 但船 方能 够 证 明已经向检 查 港 和 船 级港海事管理 机 构及 时报告, 并正 在 采取令检 查 港 海事管理 机 构满意的 适当的 纠正 措施 ( 开航 前纠正 ), 则 不 应 被禁 止 离 港 。 2、 缺 陷 处 理 代码适用的 原 则 2.1 代码06 —— 船 籍港 纠正 适用于船 舶 需回船 籍港 才能 纠正 的 缺 陷 , 通 常 指涉及 船 籍港 海事主管机 关, 如 证 书 签发 错误等, 需用证 书 原 件 才能 到船 籍港 海事机 关办理 的 缺 陷 。 2.2 代码10 —— 缺 陷 已纠正 适用于当一个指定 的 缺 陷 经船 舶 安 全 检 查 员 复查 , 并确认已纠正后使用此代码。 该代码用以清除代码06、 15、 16、 17、 18、 30、 99等, 不 能 单独使用。 2.3 代码15 —— 下 一港 纠正 适用于当一个缺 陷 在 检 查 港 无法纠正 或不 具 备 纠正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