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港口和人命的安全,便利运输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辖区内从事散装液化气运输和装卸的有关船舶、码头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它有关单位、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统一负责辖区内的船舶散装运输液化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处)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船舶载运液化气进港、过境或在港装卸作业必须按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规定要求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船舶在本辖段从事散装液化气过驳作业,按照交通部安监发(1996)330 号《液货船水上过驳作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章 航行与停泊 第六条 船舶航行时,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规定,通过港区、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等复杂航段,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可对其实施强制护航;对载有污染类别为A、B类的物质,主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特种船舶护航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管理。 第七条 船舶在航行、锚泊及装卸作业期间,船上必须留有足够船员在甲板及机舱安全值班。 第八条 船舶在靠泊作业时,应安全、妥善系泊,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系泊缆绳,并应做好随时应急离泊的准备。当气候、环境等对船舶靠泊或装卸安全作业有影响时,不得进行靠泊或装卸作业。 第四章 载运 第九条 散装运输液化气的船舶必须具备规定的适装条件,持有主管机关认可有效的《适装证书》,并应备有《装载与稳性资料手册》。 第十条 船舶液货舱、泵舱、货物管系及其它处所的温度、压力、气体探测、液位指示和溢流控制等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的货物探测仪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以保证其工作可靠性,有关检查和校准的情况要做好记录并保存在货物控制室或驾驶台。压力释放阀经调定压力铅封后,未经检验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二条船舶的消防设备应定期检测,以保证其处于良好可用状态。 第十三条 船舶应备有所装运货物的资料,供有关人员查阅,这些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