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餐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和食源性疾患的爆发流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用餐配送,是指餐饮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生产经营活动和集体用餐单位的现场分餐活动。 第四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集体用餐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集体用餐单位实行食品安全承诺制度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制度。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在申领《餐饮服务许可证》及与用餐单位签订订餐合同时,应当就其餐饮安全以及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用餐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并向用餐单位如实提供本单位卫生信誉度等级证书。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倡导新建企事业单位、学校创造条件开办食堂,并提供用餐场所。 2 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建立和实施先进的餐饮安全管理体系(如HACCP、五常法等),不断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符合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积极拓展集体用餐市场,实现集体用餐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并保证集体用餐的产品质量和用餐安全。 第二章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七条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获准“集体用餐配送”的许可项目,并向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生产经营条件核准其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工艺和生产加工数量,并向社会公布;未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许可项目的餐饮单位不得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经营活动。为学校提供学生用餐的单位必须是量化分级卫生信誉度为“A级”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第八条 从事集体用餐配送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其生产加工经营要求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 (二)应符合《苏州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基础设施标准》(见附件)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三)应加强自身卫生管理,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各项卫生制度,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 3 员、食品卫生检验室和专(兼)职检验人员;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