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融资承租租赁物合同个人融资承租租赁物合同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第一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专用条款 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出租人同意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购买租赁物并将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向出租人承租租赁物
现依据《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
第二部分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条款 1
租赁物和租赁关系 本合同所称租赁物,是指本合同项下租赁物明细表列明的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和选择,以租赁给承租人使用为目的,向承租人所指定的供应商购买其指定的产品及附件、辅助装置、易损件、更换件及/或增添件等
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交易关联方的自主选择和决定未依赖出租人的技能或协助且未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预
出租人对租赁物不作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
任何租赁物的缺陷或不适用、由该租赁物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以及其他状况或因素,出租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予以免除或减少
双方签署本合同的目的为,承租人从出租人处获得资金融通服务,出租人为承租人提供资金融通服务并猎取相应收益
无论本合同项下双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本合同目地不变,出租人猎取收益的权利及金额不因此而受损,前述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留购价款及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获得的违约金、赔偿损失收益等
租赁物的购买 承租人自主选择租赁物及租赁物的制造商、供应商及进口代理人等交易关联方,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和品质、服务和维护、技术保证及价格、交货、安装、验收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并直接与交易关联方商定上述交易条件
出租人完全根据承租人的选定和要求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并与交易关联方签订购买合同及代理进口合同
承租人已阅读并同意上述购买类合同的全部条款,承租人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