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今日我们十分荣幸的请到了民法典起草小组成员王利明教授,请他谈一下民法典的体系问题。王利明教授刚刚赴德国和意大利与梅迪库斯等著名学者就民法典问题进行了沟通。信任今日王老师的演讲对我们理解民法典、理解民法的体系会有很大帮助。 王利明: 同学们,晚上好,今日我和大家谈一下我国民法典体系的构建问题。大家知道,我国现在正在制定民法典,法典不同于一般的单行立法,我想一个最重要的区别就是表现在法典都是体系化的法律。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规则体系,也可以说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因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不可能实行简单的汇编不注重体系的模式,而应当实行逐步制定单行法,并根据一定的体系组合、修改、补充、完善的模式。体系化与系统化是民法典的内在要求。近代意义上的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是追求体系化与严密逻辑性的法典。体系是民法典的生命,缺乏体系性与逻辑性的“民法典”只能称为“民事法律的汇编”,而不能称之为民法典。民法典必须满足形式合理性的要求,而这种形式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就体现在其体系的完整性之上。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我们为什么法典化?换句话说我们为什么要体系化?这是我要谈的第一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体系化的必要性 1、体系化有助于贯彻体现于将民法的价值观念贯彻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同时有助于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观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比如说,现代民法不同于古代民法很主要的一个特点,就是它不仅仅注重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同时也注重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当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和对所有权的保护发生冲突的时候,现代民法它体现一种对价值的选择,这种选择就是应当优先保护交易的安全。这样一种优先保护交易安全的理念,它又分别的体现在民法典的各个部分,不仅仅的总则,还包括分则。比如说在总则里面涉及到代理,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就是这样一种价值选择的结果。物权法里面也有关于公信、善意取得等等,这样一种价值的确定,只有通过法典化才能够使它始终的贯彻如一。而单行法律,很难完全的、全面的来体现这样一种价值理念。 2、体系化有助于消除现行民事法律制度的混乱与冲突,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我国民事法律的统一,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法律规范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