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几点思考法律援助制度是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除法律服务费的一项法律保障。法律援助是一项援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有着重大作用,是否建立起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被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是否健全,司法人权保障机制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社会文明进一步程度的概要标尺。一、永阳镇法律援助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自从上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托司法所成立法律援助站以来,在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和支持下,镇已将法律援助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各村(居)委会,开通了148服务,实现“村村通”工程,广泛地在村(居)、单位部门和社会组织中设立了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尽可能地保障弱势群体要维护的合法权益。设立法律援助站以来,每年通过非诉讼的方式帮助弱势群体协调处理了大量的家庭和社会矛盾,年均办理案件达200条起,引导走法律援助渠道进行诉讼的案件也达几十起,基本上《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除刑事案件外,做到了应援尽援。在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当前,镇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法律援助门槛过高,法律援助范围过窄,并不能真正解决为充分保障权利和提倡的“应援尽援”的问题。二是缺少专职持证上岗的法律援助工作者队伍,目前镇一级只能通过调解等非诉讼代理方式去解决一些民事和行政案件,更多无法协调的案件尚需要专业律师人员进行代理诉讼。三是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不够。一方面应援助人不知道有法律援助免费代理诉讼,甚至有人不知道法律援助范围、条件等构成要件,更不知道在如何办理法律援助手续。同时受援人对免费代表诉讼不信任,认为本能胜诉的案件可能会因可免费代理不尽力而败诉等。四是法律援助经费不足,经费来源单一,导致法律援助门槛设定第1页共5页过高,未能从全社会募集经费,或单位、企事业部门捐款支助诉讼。五是组织机构网络还需进一步完善,未能覆盖全社会。二、乡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思考1.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机构建设,构架法律援助体系。首先,要对现有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援助机构进行有效地梳理和规划,打破各法律援助机构各自为营的壁垒,整合机构的资源,畅通机构的沟通渠道,构建法律援助的高效运作体系,实现法律援助机构的资源利用最大化。其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援助中的作用。将各民间法律援助组织、工、青、妇、老、残等社会团体设立的法律援助组织纳入到法律援助的机构体系中,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里的作用,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问题。第三,建立有效的网格体系,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的信息化。对内,要建立层级多元化的网络体系,覆盖所辖范围内各法律援助机构,对外,要形成便民机制,便于群众及时查询机构信息,相关援助政策等。2.加强宣传,构架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的桥梁。首先,要加强法律援助的普及宣传。宣传范围要广泛,全面覆盖地域不留死角,要真正走进民众,辐射不同人群。宣传内容要详细,要涵盖法律援助的方方面面;宣传物品要丰富多样,图文并茂,为百姓喜闻乐见,内容深入浅出,适合不同文化人群阅读;宣传方式要多样化,在传统的网络、报刊、电视、电台开设栏目,新闻专访、领导发表电视讲话等形式基础上,大胆利用微博、设立咨询台、行为艺术等新媒介、新形式,便于更多人群的接受。宣传工作要反反复复、多次、持久,以便真正深入民心。其次,要广泛、多途径畅通法律援助渠道。在现有的渠道基础上,各援助机构要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和业务向基层延伸,形成联动机制,将援助工作深入到每家每户。围绕社会难点、热点问题或针对特定群体定期、不定期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还可以通过专用电话、网络咨询等便民利民服务开展援助,对行动不便的孤寡老、残疾人等,还应当主动上门开展工作。3.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各种新的社会矛盾也逐渐暴露,由第2页共5页于拖欠民工工资、征用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