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 告1、在签署文件和填表前,申请人应当阅读过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方法
和本表,以及有关设立企业须遵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确知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当的义务
2、申请人无需保证即应对其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当责任
3、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是原件,确有特别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当提交加盖公章的文件、证件复印件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 A4 规格纸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受理日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报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一)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及出资额等内容;(二)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三) 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四) 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五)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资格证明是指该投资人依法成立的证明文件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其他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由该单位加盖公章
自然人资格证明是指身份证复印件
外国〔地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是指:(1) 外国〔地区〕投资人是企业的,为该企业注册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出具的证明
(2) 外国〔地区〕投资人是其他经济组织的,为该经济组织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出具的证明
(3) 外国〔地区〕投资人是自然人的,为确认其国籍的国家〔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国籍、身份的文件
以上有关文件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申请企业名称备用名称拟设企业的类型拟 设 企 业 的 注 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