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业务字第号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共同签署:监管方:公司(以下简称“监管方”)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电话:合作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电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自然人)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电话:(以上各方合称为“合作方”)项目公司: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联系电话:鉴于:1、监管方和项目公司均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作方系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项目公司系为开发位于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之目的设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3、监管方与合作方基于合作开发项目之目的,于年月日签署了编号为的《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共同投资项目公司,对项目进行合作开发建设
4、根据编号为的《委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监管方自受让项目公司%股权之日起个月的期间内(以下简称“授权经营期”),授权合作方负责该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及项目开发、销售等具体工作
在授权经营期内,监管方有权对项目公司的运营、项目开发建设等事项进行监管
为明确各方在授权经营期内的权利义务,各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行: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本协议中的词语和定义与《委托管理协议》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具有相同含义
第一条关于项目公司管理权责的分配1、在授权经营期内,各方确认并同意,除《委托管理协议》、项目公司《章程》及本协议约定由监管方参与决策的事项外,项目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项目开发建设和管理等各项具体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公司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开发证照的办理、政府部门的相关登记事项、招投标工作、设计工作、造价咨询工作、采购工作、施工工作、验收工作、工程结算审核工作、质量保证期内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