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使用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三条下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四条保险标的造成的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的雇员及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保险标的操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保险标的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保险标的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标的或者遗弃保险标的离开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五)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出租、出借期间,或转让他人后;(六)保险标的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或在竞赛、测试、教练期间;(七)操作人员无证操作或无有效操作证件操作,或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标的;(八)被保险人或其管理人员或其使用人员的故意行为,以及打架斗殴等行为;(九)保险标的在使用过程中对地下管道或线路的损坏;(十)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保险标的拖带其它机械设备或物体时。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二)由于保险标的在施工过程中的震动或减弱支撑或挖掘到地下隧道、地下仓库、防空洞等地下建筑物,或挖掘到地下溶洞造成坍塌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