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使决定权不足的现状、原因及对策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近几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决定权方面作了不少有益的探索和尝试,较好地促进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
同时,不容置疑,在行使决定权中,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自身固有因素的影响,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行使
本文试就地方人大常委会如何更好地行使决定权谈几点粗浅看法
一、目前行使决定权不足的现状及原因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8个方面14项职能中有9项属于作决定或带有决定的性质
可见,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的重大事项具有广泛的决定权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行使决定权不足的现象,主要是“三多三少”:一是讲究形式的多,注重内容的少
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少决定、决议,往往是上级定调、下级照套,形式上千篇一律,内容上笼统空洞,导致执行部门难以操作,权力机关难以检查落实
二是经济方面的多,其它方面的少
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往往只涉及到少数几个方面,其中经济方面的重大事项占有很大比例,但法律规定的重大事项是多方面,而这些却很少涉及,有的甚至没有涉及
三是被动性多,主动性少
属于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动安排的很少,往往习惯于通过党委、政府联合作出决定,或由四套班子联席会议研究后作出,使人大常委会依法享有的决定权形同“虚置”,有的重大事项即使交给人大作出决定,也只不过是履行一下法律手续
上述这些现象,说明地方人大,特别是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还不到位,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大整个职权的行使
究其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第1页共3页一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认识不到位
首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习惯长期以来“党领导一切”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