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设立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支机构设置应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的需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当地保险中介市场情况、市场规模、管理能力、内控制度建设等情况,做到合理布局,循序渐进,稳步发展,避免盲目扩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分支机构系指按法定程序,并经过保险监管机关和总公司正式批准设立的海客经纪分公司、营业部。第二章分支机构设立条件第四条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参照《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二章“市场准入”第一节“机构设立”的相关内容,具备法定条件。第五条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控制度健全;(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最近 1 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六条机构设置层级原则上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管理该省区的营业部,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分公司负责管理该市的营业部,但总公司也可根据公司实际工作的需要确定省辖分公司的地点;营业部一般设立在经济较发达的地级市;县级市、县、区可设立营业分部。O第三章分支机构筹建第七条分公司筹建决议总公司对拟设分公司当地中介市场情况、渠道与资源情况进行调研,向董事会提出设立分公司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成立工作组开展分支机构筹建工作。第八条工商注册分支机构筹建,应当先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所需材料如下:(一)《分公司登记申请书》(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三)公司章程复印件(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六)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以上准备材料仅供参考,具体材料及份数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第九条监管书面报告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设立,实行向监管报告的制度,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当地保监局,所需材料如下:(一)设立报告(二)《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三)法人机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四)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全体合伙人关于设立保险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