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的配置使用管理,根据上级单位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公司因经营活动需要而配备的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旅行车等。第四条 公司配置使用公务用车应当遵循立足国产、保障公务、经济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并与生产经营实际相适应,厉行节俭,杜绝奢侈浪费。第五条 各公司于每年年末上报本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使用管理情况。第六条 公司公务用车实行相对统一管理,集中定点保养和维修,降低保养和维修成本。第七条 公务用车参照城投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以下配备标准:1、公司正职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控制在25 万元以内;公司副职领导人员公务用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控制在 20 万元以内;其他公务用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控制在 18 万元以内;五座以上公务用车排气量升(含)以下、价格(按车辆座位计)控制在每座 5 万以内。2、各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标准以园开公司批复内容为准。上述车辆购置价格为扣除各项补贴后的实际支付价,均不含车辆购置税及拍照费。3、其它生产作业用车按实际需要配备,并报公司备案。第八条 公务用车符合一下情况之一,可以申请更新:1、使用年限超过 8 年的;2、使用年限不足 8 年,但行使里程超过 30 万公里,且存在严重故障难以修复或修理费用巨大的。第九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务用车的购置、更新、转让、变卖、报废需经公司董事会或党政班子集体决策后书面对上级单位申报,经批复同意后执行。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审议通过后执行。2024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