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八局国际公司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公司系统施工企业在工程承包业务活动中面临的业主迟付、拖欠、拒付工程款项,造成流动资金短缺,法律纠纷不断,制约企业生存与进展的重大难题,加强对催收工程款及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引导企业法律规范经营、防拖防欠,促进企业提高管理质量,增强竞争实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工程账款是指根据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协议)约定,承包商应收取建设工程发包方(业主)、分包商应收取总包方的各类款项。其中包括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工程结算款、材料设备款、各类保证金、人工(劳务)费用等款项。 第三条 拖欠工程账款是指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未收的款项,其中包括因拖欠造成应补偿的利息。 第四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及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和履约情况,通过诉讼或非诉讼方式催收工程应收款,处理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经济纠纷、解决历史遗留拖欠工程款的事项以及为预防发生拖欠实行的措施均为本办法涉及的业务范围。 第二章 机构职责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公司设立“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简称公司清欠领导小组)。公司合约管理与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系统清欠领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清欠领导小组下设清欠工作办公室(简称清欠办),清欠办在公司清欠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对公司系统的清欠工作实施专业性管理和业务性指导,参加大额工程账款清收工作,并协调解决清欠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欠工作,由主要领导负责主抓清欠工作,并设立专门的清欠机构负责清欠工作,清欠机构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单位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既有主管部门独立负责,又有财务、资金、法律、技术、经营和工程管理部门通力合作的清欠工作体系,有条件的可建立业主信用、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第九条 各单位配备的清欠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和综合业务能力。要重视清欠工作人员业务素养的培育和业务能力的提高,支持并积极选派人员参加系统内外的各类与清欠工作有关的业务培训。 第三章 责任制度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清欠工作。对于拖欠工程款额度大、账龄长、难度高的工程项目,法定代表人要亲自参加策划、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参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