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私车公用费用定额管理试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私车公用管理,促进各项业务正常开展,根据兴合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本部以及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经集团公司前置审批确认的私车公用费用,均实行定额管理;成员企业其他人员确因工作需要私车公用的,其费用管理由各企业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二、管理原则 私车公用费用管理本着“必需节俭,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三、费用定额范围 小汽车报销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汽油费、停车费、洗车费、年审年检费等六项费用
因公出差的过路过境费在差旅费中列支,不列入小汽车费用;各种因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罚款不予报销
四、费用定额标准 1
集团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定额标准为 2—万元/年
集团公司本级部门人员根据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以及私车公用频繁程度确定定额
成员企业高级管理成员的定额标准根据“效益优先,分类指导“的原则确定
经考核,上年或前两年平均年资本收益额[指经济(工作)目标责任制确定的考核口径,下同]在 300 万元(含 300 万元,下同)以上的成员企业(包括下属分子公司,下同)负责人,年定额标准为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 200-300 万元的,定额标准为 2 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 100 万元-200 万元的,定额标准为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 50 万元-100 万元的,定额标准为万元以内;资本收益额在 50万元以下但规模在 1 亿元以上的定额标准为万元以内;年度出现亏损但确实因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其它特别情况的,由该企业提出申请报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在 1 万元/年以内给予报销
五、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程序和办法 1
报销定额实行“一年一定”的办法
具体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提出意见,由集团公司领导审定
私车公用费用由集团公司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