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实习报告 公证处实习报告范文 在本公证处实习已经几个月了,今日受理一公证案件,如下 ,张先生以 20 万的价格买下了李女士在京郊的一套二手房,双方在卖房协议中商定:"在卖方交房屋钥匙和房屋产权证时,买方交付房款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当双方办理完立契手续,到房管局办理产权过户时,两人觉察上述商定只是一种奇异的愿望
由于办理过户登记并非立等可取,依据规定在交易部门办结买卖过户手续至少需 20 天,从登记部门拿到产权证最少也要 30 天
两人在购房款何时交付上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担忧在拿到房产证之前把 20 万购房款交付给李女士,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办不成怎么办
李女士那么担忧交了房产证却拿不到钱,自己也很被动
在这种状况下,两人选择了提存公证
两人商定:"双方到房地局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后,买方先将购房款人民币 20 万元整提存于北京市公证处,待买方(张先生)领到房屋产权证后,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翻开房门,卖方(李女士)将房子钥匙全部交给买方之后,双方共同到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交给卖方
' 通过提存公证,两人都把悬着的一颗心放了下来
张先生把房款提存公证处后,只要满足双方商定的提款条件,李女士就可以持有关证明和张先生一起从公证处提取购房款,从而使李女士的债权实现得到了保障;从张先生的角度来说,办理了提存公证后,由于房款交给公证处保存而不是由债权人李女士直接取得,李女士从公证处取得房款的前提必需是已经办理完产权过户手续,使张先生实际拿到了产权证,否那么,张先生仍可从公证处取回自己的购房款,疼惜自己的切身利益
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发前的付款平安问题
提存公证依据提存的目的不同,分为清偿提存和担保提存
提存公证规章
第 3 条:"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公证具有债的毁灭和债之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