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吕忠梅内容摘要: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法律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关键词:长江保护法 环境保护立法 长江流域事权 空间关系 流域社会治理 流域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4)02-0079-90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以保证制定出能够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并便于有效实施的“良法”。〔1 〕法理既是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核心理由;更是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过程。任何一部法律所涉及的重大利益关系价值推断、调整原则和基本制度,既要有法理依据,也要经得起法理检验。假如说立法是对立法理由进行反复论证和详细说明的过程,那么,法理在立法过程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论证功能。〔2 〕正在制订过程中的《长江保护法》,是法学讨论基础十分薄弱的流域立法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阐明法理基础是立“良法”的前提。一、问题的提出:从“事理”到“法理”亟待提速2024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对全社会征求意见。〔3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在立法思路上较好体现出流域法、综合法的基本定位,将长江流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整体性考虑,综合调整进展与保护、流域与区域、私益与公益的关系。二是在篇章安排上较好体现了对长江流域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关键环节控制,重视法律调整的空间化和流域化,超越了已有环境保护立法的体例结构。三是在制度设计上较好体现了“山水林田湖草统筹治理”的生态系统观,将长江流域资源的相关要素、多种价值和生态服务功能进行综合平衡,跳出了单一水事立法的窠臼。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