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长江保护法》的法理思考吕忠梅内容摘要:制订《长江保护法》的过程本质上是一次重大的理论与实践创新
既需要突破现有的部门立法理念、单项立法原则和分别立法模式,确立流域立法新层次、新模式,也需要发挥立法重构社会关系、重塑管理体制、重建社会秩序的价值引领功能,确立长江流域治理新法律规范,并获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和遵守
为此,必须进一步深化对《长江保护法》基本概念的认识,界定“长江流域”的“社会流域”内涵和独立性、系统性、空间性特征;从法律关系角度标识长江流域治理社会关系,建立长江流域空间关系思维,确立长江流域事权配置维度:按主体层级配置事权,以空间视角设计制度,依托制度形成机制
关键词:长江保护法 环境保护立法 长江流域事权 空间关系 流域社会治理 流域立法模式中图分类号:D912
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039-(2024)02-0079-90现代法治国家,立法必须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以保证制定出能够获得社会公众认同和接受并便于有效实施的“良法”
〔1 〕法理既是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核心理由;更是一部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的论证过程
任何一部法律所涉及的重大利益关系价值推断、调整原则和基本制度,既要有法理依据,也要经得起法理检验
假如说立法是对立法理由进行反复论证和详细说明的过程,那么,法理在立法过程中承担着极为重要的论证功能
〔2 〕正在制订过程中的《长江保护法》,是法学讨论基础十分薄弱的流域立法模式,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阐明法理基础是立“良法”的前提
一、问题的提出:从“事理”到“法理”亟待提速2024 年 1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长江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对全社会征求意见
〔3 〕从“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三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在立法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