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应急预案 公布单位:国务院1 总那么 根据国务院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的规定,为使我国政府在核设施一旦发生严重核事故时,能迅速实行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保护工作人员、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制定本应急预案〔也称应急方案〕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国家针对核电厂可能发生严重核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我国其它核设施、核活动发生的核或辐射事故和其它国家发生的对我国造成或可能造成辐射影响的核或辐射事故,参照本预案实施
实施本预案要仔细贯彻执行我国核应急管理工作“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
本预案是我国进行核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遵照执行
本预案定期进行复审和修订
2 技术根底 应急状态分级 核电厂核电厂的应急状态分为四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1〕应急待命
出现可能危及核电厂平安的工况或事件的状态
宣布应急待命后,应迅速实行措施缓解后果和进行评价,加强营运单位的响应准备,并视情况加强地方政府的响应准备
〔2〕厂房应急
放射性物质的释放已经或者可能即将发生,但实际的或者预期的辐射后果仅限于场区局部区域的状态
宣布厂房应急后,营运单位应迅速实行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现场人员
〔3〕场区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可能扩大到整个场区,但场区边界处的辐射水平没有或者预期不会到达干预水平的状态
宣布场区应急后,应迅速实行行动缓解事故后果和保护场区人员,并根据情况作好场外实行防护行动的准备
〔4〕场外应急
事故的辐射后果已经或者预期可能超越场区边界,场外需要实行紧急防护行动的状态
宣布场外应急后,应迅速实行行动缓解事故后果,保护场区人员和受影响的公众
其它核设施其它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