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9 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法律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根据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讨论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讨论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