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3加工贸易企业计算机联网监管责任担保书 〔 〕关担保字[ ] 号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联系人:联系 : 联系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方法
〔海关总署第 100 号令〕的有关规定,由乙方提出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并依照海关总署和南京海关的授权,双方签定本担保责任书
一、担保的内容〔一〕乙方应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企业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方法
的各项规定,开展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进出口业务
〔二〕乙方在遵守海关加工贸易各项管理规定的同时,必须保证根据海关要求提供真实、可靠、完整和有效的联网监管数据
〔三〕乙方在接受外部审计、企业内部调整以及经营状况恶化等有可能影响联网监管业务开展的情事发生时,必须主动、及时地向甲方有关部门通报
〔四〕甲方应遵照海关有关法规,仔细履行在实施加工贸易计算机联网监管中应尽的各项职责和义务
二、 担保的方式及额度乙方选择以下第 方式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中应承当的经济责任提供经济责任担保,担保数额由乙方根据实际进出口水平和生产能力自主确定,海关以此作为确定乙方备案电子账册保税料件额度的依据
〔乙方在海关备案电子账册保税料件的税款数额不得大于乙方同意提供的担保数额〕〔一〕乙方以自有资金 元作为保证金提供担保
〔二〕乙方以独立的自有资产〔非已对外提供担保的财产〕 元提供担保,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抵押登记
〔三〕乙方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提供担保
三、其他法律责任本担保书的实施,不免除乙方承当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四、担保书的生效 本担保书应当经双方签字、盖章,自联网申请海关总署批复之日起〔___年___月___日〕生效
五、担保书的有效期及续展本担保书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