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区县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律规范本局行政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的原则
第二条 行政决策分为一般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
一般行政决策实行局主管领导个人决定的决策方式;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局领导班子集体决定的决策方式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包括: (一)为政府代拟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 (三)编制卫健事业财政预决算和重大资金的安排; (四)其他关系卫健事业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是否列为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由局办公室汇同有关股室审定
第四条 充实完善决策调查讨论制度
把决策前的调查讨论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先调研后决策
决策承办股室要深化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实行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情况,形成调研报告或决策预案
第五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对事关卫健事业进展全局和影响经济社会长远进展的重大决策,应当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可以组织专家咨询评审小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六条 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实行多种形式予以公布或以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七条 重大决策事项出台前,须先由局聘请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法律审查通过后形成的决策方案经分管局长报局长办公会议审核,由局长批准后施行
第八条 局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结果应当通过卫健信息网站等方式公开,涉密的除外
第九条 重大决策出台后,应当对工作任务和责任进行分解,明确执行股室和工作要求
有关股室应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