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经费管理,进一步法律规范单位接待行为,严格控制接待费支出,制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接待管理的通知》(湘办〔20xx〕66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省直单位确因内宾公务接待需要而合理开支的费用,主要包括用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四条 开支标准 (一)住宿标准
省部级干部 1 人住 1 套间,厅局级干部 1 人住 1单间,处级干部住 1 标准间,其他人员 2 人住 1 标准间
具体标准按所在接待地的住宿接待标准执行
(二)餐费标准
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工作餐原则上每人每天不超过 120 元(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50 元);厅局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 80 元(早餐 20 元、中晚餐各 3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 40-70 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工作餐每人每天不超过 70 元(早餐 10 元、中晚餐各 3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天按 30-60 元标准执行
(三)宴请标准
公务接待中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其标准(不包括酒水、香烟)为: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原则上每人每餐不超过 120 元;厅局级及其随行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 8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 40-70 元标准执行;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在长沙市区内每人每餐不超过 70 元,在长沙市区外每人每餐按 30-60 元标准执行
宴请要体现湖南特色,以湘菜为主;酒水、香烟原则上采纳本省产品,费用不超过宴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