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24]3 号)南昌市重大重点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洪府发[2024]3 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法律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快推动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降低工程投资成本,确保建设项目安全、优质、高效、廉洁地实施,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等五部门的<南昌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厅发[2024]69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城建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24]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财政性资金或以政府信用为基础的贷款资金的各类城建项目(下称工程项目),涉及到国家、省里项目投入资金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其它城市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二章前期管理第四条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在遵循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应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类别及投资额的不同区别对待,力求简化前期手续
(一)工艺、技术简单、建设方案明确、结构安全系数较大的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可凭立项批准文件,直接实行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审查
1、建安投资在 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道路拓宽、改造项目;2、小桥新建及 200 万元以下的桥梁维修、加固(非结构安全性)项目;3、投资额 300 万以下的公路、排水、市政、园林的维修与改造项目;4、符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道路的拓宽、改造
(二)实行一阶段设计时,市进展计划部门可直接凭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组织初审并批准概算
(三)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在审批发证时,应本着从简、从快的原则,按以下规定操作: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市进展计划部门批准的立项及市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