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仓库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贮存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出、入库,贮存及养护。2、引用标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3、述语和定义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系指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以及国家确定幷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其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由国家认定之危险化学品。具体包括如下:第 1 类爆炸品;第 2 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 3 类易燃液体;第 4 类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 5 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 6 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 7 类放射性物品;第 8 类腐蚀品;第 9 类杂类。甲类火灾危险性如下: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幷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闪点: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纳闭杯法测定)。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且小于等于 1/2 者。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明火地点: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散发火花地点: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安全出口: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纳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