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代的土地制度 秦代的土地制度,是由国有土地和私有土地两部分构成的。 1、国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封建国家政府所有关直接经营的土地,一般被称作官田或公田。这种土地遍及全国各地。另外未被私人开发占有的山林川泽、未被开垦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属于封建官府所有。这种国有土地有两种类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经营的官田或公田;一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经营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宫院、苑囿、行宫、园林、池沼、围场、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2、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称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于秦始皇三十一年(前 216 年)公布“今黔首自实田”的法令,要求地主和有田农民据实自报自己所有土地亩数,根据规定缴纳赋税,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权,其所有权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与保障。土地私有制在我国历史上确立起来。 私有土地又枳发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两种形式。 (1)地主私有:就是拥有较多土地,依靠剥削劳动农民的剩余产品邓地租收入过寄生生活的大土地所有者。他们的土地来自赏赐、侵占、巧取、豪夺以及购买等。 (2)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产者和自耕农拥有小块土地。这种土地占有者除原来的自由农民外,多系从农奴解放出来占有原来份地(私田)的农民,还有开荒或购买而取得土地者。小土地所有者占有的土地,既不大于自己全家力量所能耕种的限度,又不小于足以养活他们全家的限度。 这种封建土地私有制和人民可以自由买卖的土地制度,必定产生土地分配的失衡,趋向两极分化,豪强兼并土地的事情必定愈演愈烈。《汉书·食货志》中载有董仲舒关于秦代土地制度的一段话,很能说明问题:“至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食以贫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确立土地私有制度之后,土地兼并加剧,两极分化严重,人民生活困苦,趸为人民揭竿而起,推翻强秦的重要原因。汉代的土地制度 两汉的封建土地制度,沿袭秦代的土地制度并有所进展。两汉的土地制度可分如下两类: 1、官田或公田 官田或公田,就是封建国家官府所有的土地。这种土地包括朝廷用来赏赐或赠与宗室、勋戚、功臣、百官的土地,以及宫殿、宗庙、官府、陵墓、苑囿、牧场、围场、籍田等占用的土地。凡是不属于人民私有的土地,都归封建国家或官府所有。其中耕地的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