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一、cepa协议的简介(1)概念cepa(closereconomicpartnershiparrangement),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英文简称
包括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央政府与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其中,《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安民副部长代表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财政司梁锦松司长共同签署;《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于2003年10月17日由商务部副部长安民和澳门特区政府经济财政司司长谭伯源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在澳门签署
(2)总体目标和实施原则cepa协议的总体目标是: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实现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实施与今后修订的原则是:遵循“一国两制”的方针;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顺应双方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的需要,促进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实现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共同繁荣;先易后难,逐步推进
(3)主要特点1
cepa是一个高标准的自由贸易协议,内容丰富,领域广泛
cepa是内地迄今为止商签的内容最全面,开放幅度最大的第1页共6页自由贸易协议,也是香港与澳门实际参与的唯一的自由贸易协议
其内容质量高,覆盖面广,在短时间内结束谈判并付诸实施,为内地参与其他双边自贸区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起到了开创性的作用
cepa既符合wto规则,又符合“一国两制”的方针
cepa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实行的开放措施完全符合wto规则
cepa签署后,港澳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