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998 年 10 月,A 县甲事业单位向社会招标进行旧房联合改建。个体建筑商王某与 A 县国有建筑安装工程乙公司口头协商好挂靠事宜后,王某即以乙公司之名义参加投标。中标后,又以乙公司名义,于 1998 年 11 月 24 日与甲单位签订了?联合改建旧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单位以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和该宗土地上的旧房作为投资,乙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并承当全部费用;甲协助乙公司办理开工、竣工等手续,乙公司负责缴纳办理?土地证?、?产权证?各项手续产生的费用。合同对建成后八楼一底的房屋产权进行了分割,其中临街门市和五至八楼住房的产权归乙公司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投资组织人员进行施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从 1998 年 3 月 19 日至 2024 年 12 月,陆续将依约划归乙公司所有的门市和六至八楼住房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别出售给购房户,但未办理房屋权属证书。 2024 年 3 月,乙公司根据 A 县的要求进行改制。由于号召职工出资入股未获成功,2004 年 4 月22 日,刘某、陈某与乙公司签订?A 县乙公司资产重组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重组的新公司付款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 30 万元给乙公司,由乙公司对其 17 名员工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一次性付清 30 万元后,乙公司现场移交乙公司所属的办公室、库房钥匙以及乙公司承包工程证件、资质证书、平安业绩证、建筑工程取费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平安认可证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刘某夫妇接管,从签订合同时起,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收益、占有、处分权利,按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属合同乙方所有;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变更登记由重组后的新公司负责;重组后的新公司不承当原乙公司改制前的任何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原乙公司的 90 多万债权由解除劳动关系的 17 名原公司职工所有。 2004 年 4 月 27 日,丙公司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2004 年 6 月 3 日由当地工商局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2004 年 6 月 10 日,丙公司以乙公司改制重组工作己经完成,重组后的新公司名称经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为由,向 A 县建设局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平安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同月 16 日,A 县建设局向上级建设局请示,2004 年 6 月 17 日上级建设局审查同意将原乙公司的资质证书、平安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变更为丙公司,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