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案情介绍】被告 B 女士系原告 A 分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担任金桥店店长职务。20XX 年 8月 10 日原告下设金桥店厨房发生火灾.同月 X 日,上海市 XX 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 3 万元的处罚。原告于 20XX 年 10 月 5 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 B 女士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上海市 XX 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上海市 XX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及委托关系】原告:A 分公司; 代理人:律宏专家律师被告:B 女士【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 B 女士向原告 A 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陈述与答辩】原告陈述:被告 B 女士于 20XX 年 6 月 1 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店长一职,20XX 年 8 月 10日,被告所管理的餐厅有大量油污加上员工操作不当酿成火灾,使原告的饭店设施被严重毁损,原告不得不重新装修,更严重的是,8 月 20 日原告被上海市XX 去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责令停业停产并罚款人民币 3 万元,致使原告长期不能营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 B 女士作为店长,对火灾发生负有严重的管理失职的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答辩:被告 B 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由于原告拖欠工资,被告于 20XX 年 9 月27 日辞职。由于被告就工资等事宜向原告提出仲裁以及诉讼,原告才要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火灾发生与被告无关,防火、消防事宜由工程部负责,并非被告的职责。20XX 年 8 月 10 日之前,被告与厨师长在店长会议上曾当面对法定代表人提出清洗厨房的排风通道,防止火灾,法定代表人却没有同意。因此,被告不同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举证和质证】原告证据:(一)证据 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仲裁前置程序.(二)证据 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明:原告因失火被上海市 XX 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停业整顿。(三)证据 3: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对原告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已予以认可。(四)证据 4:收条、支票存根以及发票.证明:原告维修失火的店面支出 79,236.50 元人民币。(五)证据 5:20XX 年 6 月至 11 月营业汇表.证明:原告店面失火造成 20XX 年 8 月 10 日至 9 月 1 日左右停业,造成原告营业损失。(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