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
限制用地工程目录〔2006年本〕
禁止用地工程目录〔2006年本〕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方案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局〕、开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 为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发〔2024〕28 号〕和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24〕40 号〕,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结构调整,依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
〔国家开展改革委令第 40 号〕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制定了
限制用地工程目录〔2024 年本〕
禁止用地工程目录〔2024 年本〕
〔以下分别简称
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工程或者采纳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工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
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的建设工程或者采纳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工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根据国务院批准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凡采纳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工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符合
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
七、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将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