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辞和用语,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给予的涵义: (a)“项目”是指协议书附录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务”是指监理工程师根据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c)“工程”是相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给业主的物品和设备)。 (d)“业主”是指本协议书所指的雇用监理工程师的一方以及业主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e)“监理工程师”是指本协议书中所指的,作为一个独立的专业公司受雇于业主去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f)“一方”和“各方”是指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g)“协议书”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监理服务协议书条件及协议书附录、附件 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 B(业主提供的人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酬劳和支付)、中标函和正式协议书。 (g)“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i)“月”是指根据阳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j)“当地货币”(LC)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FC)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k)“商定的补偿”是指协议书附录中规定的根据协议书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l)“适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国或地区发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释 (a)本协议书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b)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假如协议书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工程师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 A 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a)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 A 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b)附加的服务是指附件 A 中所述的那类服务或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c)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 28 条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服务。 5.仔细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a)监理工程师在根据本协议书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b)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业主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工程师应: (1)根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