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 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法律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进一步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促进市容环境美化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省厅城市管理工作要求,不断顺应城市管理工作新形势、改革进展新要求,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成果,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服务全市经济进展大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总体目标 通过对城区户外广告集中整治,让城市更加有序、干净,努力形成“设置有序,布局合理,设计精致,形成氛围”的户外广告新格局,树立良好的文明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居民满意度。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城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区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区城区内设置的各类广告牌、指示牌。 (二)整治重点 1.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的墙体招牌、布幅广告、橱窗广告、“小耳朵”店招、落地展牌、灯箱、指示牌等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2.一店多招或未按行政许可标准设置的超大招牌、超大广告牌; 3.利用公益广告设施设置商业宣传广告的; 4.设施损坏、有碍市容观瞻、存在安全隐患及其他不适宜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五、整治办法 根据“整改、拆除、法律规范”的原则,分类处理各类户外广告设施。 1.限期整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1)未按审批标准设置的超大、超高招牌、广告牌; (2)画面破损、褪色,有碍市容观瞻、影响城市形象的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 (3)歪斜、破损、脱落的旅游指示牌、交通指示牌和公交指示牌等各类指示牌; (4)经批准设置的建筑施工场地临时性围挡广告中公益广告设置不达标的; (5)内容过时的公益广告。 2.限期拆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拆除: (1)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墙体招牌、布幅广告、橱窗广告、“小耳朵”店招、落地展牌、灯箱、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经审查确定临时保留的公益广告除外); (2)虽经主管部门批准,但擅自变更设置地点、规格和数量(一店多招)的招牌和广告牌,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户外广告; (3)有损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