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合众国矿业法律简介根据墨西哥政治宪法第 27 条,矿产的所有权归于国家,墨西哥矿业开发的权力全部归于联邦政府,联邦政府有权对矿业立法,并进行矿业作业管理。联邦矿业的主要管理部门是经济部,经济部下设矿产总局,主管特许权证的发放。矿产总局须咨询墨西哥地质效劳处〔Mexican Geological Service〕以作出决定。墨西哥政府于 1996 年和 2024 年对矿业法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最新的一次修订为2024 年 6 月 26 日的矿业法〔Ley Minera〕。此外,墨西哥于 1999 年 2 月 15 日出台了矿业法的实施条例。根据墨西哥矿业法,外国企业与墨西哥本国企业同样拥有勘探和矿产开发的权利,并且还可以拥有开发矿产的公司的 100%的所有权。私人公司可以进入的领域包括煤炭、铁矿、磷、钾和硫的勘探开发,但不包括石油资源和放射性矿产的开采和开发。墨西哥矿业法所规定的矿产权利主要通过矿权特许协议来实现。矿权特许协议是由经济部或外国投资注册处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矿权特许协议只包括针对地下资源的权利,没有地表的权利。所以,所有的申请人必须在申请矿权特许协议的同时,申请土地使用许可。所有矿权特许协议的有效期为 50 年,可续期,续期最长期限为 50 年。墨西哥的矿权特许协议包括三种,勘探、开采和获得矿物质的权利。1〕 勘查特许权指对矿区进行勘测并测量有经济价值的矿物的储量和质量的权利;2〕 开采特许权指准备对矿藏进行所有的准备和开发工作,以及别离和开采矿产的所有操作的权利;3〕 获得矿物质的特许权指对矿物质进行精炼和冶炼的准备工作和作业、提高矿物质的的纯度和精度的活动的权利。外国企业无权申请勘查和勘探特许协议,但外商可以通过在墨西哥成立墨西哥法下的公司进行申请。矿权特许协议签约人的权利包括: 在授权的矿区安装必要的设施,获得并处理开采出的矿产,获得土地地役权,上述权利可以转让给任何有能力进行矿业作业的法人。此外,矿权特许协议签约人还可以为员工和矿产作业获得用水许可。假如有发现煤矿,还可以申请能源部获得煤矿附带的天然气开发的权利。勘探和勘查工作中进行的设施安装可能会有一定的限制。同时,特许协议签约人有权分割、合并和减少协议中的所规定的土地面积。如进行转让,新的协议人要承当与原协议中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所有上述对特许协议的变化都要经过经济部的批准,并且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分割后的特许协议签约人在其矿区仍须提供地役权。特许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