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大学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存在可能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实行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学校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各二级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和在校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二级单位包括职 能部门、二级学院(系)、教辅单位
第二章 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应 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关人员熟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内容、方法和要求,具备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从业人员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档案,准确记录安全隐患的发现日期、发现人员、所在部位或者场所、数量、等级、类别以及治理隐患的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等有关情况,按时完成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任务
排查治理记录应当根据《xx 大学安全工作档案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保存或移交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安全责任人、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