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的意津人〔2003〕103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为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未聘人员安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未聘人员安置制度
各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按照先挖渠、后安置的思路,探索多种形式的安置办法
对于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少量未聘人员,应当以单位内部安置为主
可以通过兴办经济实体、转岗培训等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可以在行业、系统内或者行业、系统间调剂安置
二、鼓励未聘人员参加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或者研究生学历教育
经本人申请,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安排未满40周岁的未聘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学习期限和学习期间的待遇由单位自行确定
期间,遇有国家及本市统一调资时,单位应当相应调整其档案工资;继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享受相关待遇;工龄连续计算
学习期满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后,原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可以优先聘用
未被聘用或者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可以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单位可以按照解除聘用合同处理,给予经济补偿,办理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
重新就业后,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三、鼓励和支持未聘人员自谋职业
未聘人员自愿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自谋职业的,单位应当批准,并按照高于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补偿金额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鼓励未聘人员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
未聘人员自愿领办、创办私营企业或者到私营企业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优惠
对于达到规定期限后自第1页共2页愿放弃回原单位的,按照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给予补偿
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未聘人员,经单位、未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