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读书笔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怀、爱护、尊重学生,不得卑视、厌弃。) 应该说如此规定是尽最大程度保护孩子在一个安全、舒心的环境下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 现实生活中也确实存在一些极端恶劣的行为给一些孩子的身心造成了很严重的不良后果,甚至是生命。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虽然这类现象很少,造成的后果和社会影响却是十分严重的。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心得体会民汉小学 张曙光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育的特别阶段,决定了其始终处于一种被抚养、被监护、被教育、被保护的地位。在生活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常常受到监护人、老师及其他成年人的侵犯,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和自尊心。在此,我只想谈一谈关于学生考试自己的一点想法: 应试教育下的学生们一心只为学习,一直以来,学生们考完试后的轻松完全被等待排名揭晓的紧张所代替。因此,对于考试他们总有着本能的畏惧。考得好则万事大吉,考得不理想则像“过街老鼠”到处被人数落。记得我曾教过的学生亲口对我说过:“自从我记事起,爸爸妈妈就不断地拿别人和我作比较。上学以后,在外人面前,他们喜爱拿我的成绩炫耀,回到家里,又对我提出更高、更苛刻的要求来。每次考试,我最关怀的就是自己的排名,达到标准,才重重得舒出一口气,达不到,则情绪低落,惆怅不已。”由此可见作为父母只关注孩子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