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强化学生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育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遵纪守法的观念,树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构建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促进我校育人质量和办学水平稳步提高,保证职业教育又好又快的进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纪律处分,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实事求是、教育为主的原则,要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警示惩戒的效果。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好坏,给予批判教育或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1.警告;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开除留校查看;6.勒令退学;7.开除学籍。第四条 受上述处分的学生(除开除学籍外)由本人申请,班主任评议,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在 3-6 个月期间可按程序办理处分撤销。第五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仍教育不改的,令其退学;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按结业处理,只发学历证明,不发毕业证;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业证明;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公布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该生应在生效处分后一天之内办理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绝离校者,学校可以实行合法的强制措施限其离校。第二章 实施细则第六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从事或组织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组织或带头罢课、罢操、罢餐、罢考,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七条 触犯国家刑法,构成违法犯罪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受到司法部门或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八条 偷窃、诈骗、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下,经教育认识态度端正且有悔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2.作案价值在 50 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除送公安机关处理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作案两次以上者(含两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4.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提供伪证或窝藏、销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5.偷窃试题、机密文件、重要资料或篡改学习成绩,弄虚作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九条 故意浪费、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故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