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 安全用电管理暂行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用电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普及电力法律法规和安全用电知识; (二)受理安全用电投诉,监督消除隐患; (三)监督安全用电行为; (四)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的行为; (五)参加用电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用电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供电义务,做好安全用电服务,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供电企业有权制止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行为
第二章 安全用电要求 第五条 电力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用电设备,根据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避开发生事故,维护用电安全
第六条 电力用户应当对其所有或者使用的用电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和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保证用电设施安全运行
第七条 电力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实施用电安全检查,并根据整改要求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大活动场所的电力用户,应当履行安全用电义务,配合供电企业专项用电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保障用电安全
第八条 电力用户用电设施产生谐波影响供电质量或者干扰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应当实行治理措施予以消除
第九条 单位电力用户受电工程的施工,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受电电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