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意见一、根据法律制定的实施条例应与法律的规定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称“消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根据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以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都应当受消法保护,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购买者不受消法保护;而根据条例第二条将以营利为目的金融消费者规定受条例保护与消法规定不一致。消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本条例的制定是国务院授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代国务院起草的行政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由此可见,法律的效力要高于行政法规,因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不得与上位法消法的立法精神、法律的规定不一致。 然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导致法律不保护的事项却在依据法律而制定的条例中得以保护的情形。在法律适用方面,应优先适用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不以生活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金融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纠纷时,适用消法还是适用条例,会出现金融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的情形。 消法是在二十二年之前制定的,市场的进展和交易方式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消法的适用范围应该作相应的调整,条例试图在法律适用范围方面有所突破。但我认为,法律的适用范围应该是通过立法或者人大的法律解释来确定,而不应由根据法律制定的条例来确定。 二、实施条例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1981 年 6 月 10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假如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